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事項)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擴大我市服務貿易規模,提升經濟發展質量,促進全市服務貿易加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8號),《廣東省加快發展服務貿易行動計劃》(粵府函〔2015〕338號),以及《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商〔2019〕36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珠海市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事項)(以下簡稱“服務貿易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全市服務貿易發展的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公正、扶優扶強、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市商務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信息公開、監督及績效自評;研究制定項目資金安排計劃并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項目計劃;辦理項目資金劃撥等工作。各區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并做好相關推薦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
(三)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經營活動中未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范圍的。
(四)在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服務貿易重點監測企業直報管理應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文化貿易”“中醫藥”等事項中進行注冊并及時、準確填報業務信息。
(五)符合當年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五條服務貿易資金的支持項目和標準包括:
(一)技術貿易項目技術出口企業在支持時間內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的,給予每個企業一次性最高3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文化貿易項目
對在《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以及《廣東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范圍內開展對外文化貿易的企業給予以下支持:
1.在支持時間內我市文化企業出口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投入翻譯、外語配音等費用,給予最高50%的資金支持,每個企業最高30萬元。
2.對在支持時間內入選《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企業和項目,給予每個企業最高15萬元支持,每個項目最高10萬元支持。資金用于推動文化出口創新發展和文化貿易活動及研究等。
(三)中醫藥服務貿易項目
1.對中醫藥企業(機構)在支持時間內吸引國(境)外人士來珠海就醫或接受中醫藥非學歷教育和培訓、提供跨境中醫藥遠程教育或診療服務且規模有所增長,或完成中藥類產品海外新注冊等業務,給予項目實際開支50%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10萬元,每個企業(單位)支持金額最高30萬元。
2.對在支持時間內入選國家中醫藥服務貿易出口基地責任主體的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支持。支持資金需用于啟動基地建設的創新發展和對外貿易活動及研究,以及提升中醫藥服務水平、中醫藥教育水平、國際競爭力等方面。
(四)其他服務貿易業務項目
以企業在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服務貿易重點監測企業直報管理應用”系統填報數據為依據,對在支持時間內服務貿易登記業務額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給予分檔支持。具體為:服務貿易登記業務額在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每個企業最高5萬元的支持;對登記業務額在50萬美元以下20萬美元(含)以上的,給予每個企業最高3萬元的支持。
(五)鼓勵發展服務外包業務項目
1.支持企業降低用工成本
(1)在岸業務支持。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在岸執行金額(不含企業承接集團關聯公司的執行金額,下同)不低于50萬美元的服務外包企業,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5萬元;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在岸執行金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6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10萬元;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在岸執行金額不低于300萬美元,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7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15萬元。
(2)離岸業務支持。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離岸執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的服務外包企業,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10萬元;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離岸執行金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6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20萬元;對支持時間內服務外包離岸執行金額不低于300萬美元,按照員工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的7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30萬元。
符合上述在岸、離岸支持條件的企業可分別申請。社保合計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2.認定獎勵對支持時間內獲得“廣東省級服務外包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的補助;獲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20萬元的補助;獲得“廣東省服務外包重點培育企業”認定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的補助。每家企業在認定有效期內僅支持1次。
3.國際資質認證對全年服務外包執行金額(在岸+離岸)超過50萬美元(含)的服務外包企業,在支持時間內取得的國際資質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給予支持,每個企業給予相關費用最高50%的資金支持,每個企業最高可申請3個項目,合計補助最高20萬元。認證范圍包括:軟件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軟件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務管理(ISO2000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國際實驗動物評估和認可委員會認證(AAALAC)、優良實驗室規范(GLP)、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認證(ITIL)、客戶服務中心認證(COPC)、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認證(SWIFT)、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O9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AS18001)、歐盟強制性產品安全認證(CE認證)、業務持續性管理標準(BS25999)、實驗室認可(CNAS ISO17025)、檢查機構認可(ISO17020)、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CMAF)、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銀聯(UnionPay)維薩(VISA)萬事達(MasterCard)JCB美國運通(AMEX)標識產品企業資質認證等。
4.服務外包載體
(1)對支持時間內我市符合條件的園區發展服務外包業務給予資金扶持。條件為園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園區入駐服務外包企業不少于5家,園區服務外包企業在支持時間內承接服務外包執行金額(在岸+離岸)累計達到500萬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長的,根據園區的規模、效益以及定期統計跟蹤園區服務外包產業數據,開展服務外包政策培訓、產業沙龍等情況,對每個園區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支持由省級資金建立的珠海市服務外包信息中心(信息服務平臺、大數據工作站、接發包公共平臺)和珠海市服務外包產業交流中心的運營、升級維護、服務器租賃、場地租賃、物業管理以及為我市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企業提供的政策、技術、管理等公共培訓服務和商務交流、產業沙龍、項目對接等線下公共活動給予最高70%的資金支持,每個中心最高20萬元。(3)對承接服務貿易類企業培訓、政策宣講、資金申報、企業調研、行業數據收集和分析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共服務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六)鼓勵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
在支持時間內對由市商務局或其委托機構組織的國內外服務貿易相關市場開拓活動給予支持。
1.對展品運輸費、集體特裝費、公共攤位費、廣告宣傳及資料設計制作費、場地租金及儀器設備租賃費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定資金支持,每場活動不超過25萬元。對承辦項目的企業或單位給予組織費用支持,每場活動不超過10萬元。以上合計不超過30萬元。
2.對參團企業實際發生展位費,給予最高90%的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最多支持2個展位,每家企業每個展會的展位費支持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對參團企業人員城市間交通費(包括飛機票、船票、火車票、汽車票等,費用標準上限為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或普通艙、火車硬臥或軟席列車二等座)、住宿費和伙食費給予資金支持。境外活動扶持標準按照外交部、財政部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境內活動扶持標準參照廣東省財政廳和珠海市財政局關于差旅費標準執行,每家企業每次活動支持人數不超過2人。
4.對組織單位發動5家(含)以上、10家以下企業參加的,按以上標準支持1位工作人員團費,10家(含)以上的按以上標準支持2位工作人員團費。本項目不支持已申報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扶持資金或其他財政扶持或采購的項目。
第六條服務貿易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或單位按政策采用購買服務、事后補助、以獎代補方式擇優予以支持,申報項目已經申報中央、省級服務貿易類資金或已享受過市級財政同類別或其他類別資金扶持的項目,市級服務貿易資金不重復支持該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銀行水單、同一報關單、同一發票等。每年資金支持方向及具體安排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實際扶持金額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數為準。
第三章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七條購買服務類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申報類項目按如下流程執行:
(一)申報通知市商務局根據發展全市服務貿易工作需要,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二)項目申報有關單位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單位須先到所在區商務部門獲得申報推薦,再在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中進行項目申報,同時向市商務局或其委托單位報送紙質材料。
(三)項目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入庫評審。
(四)項目公示市商務局確認擬入庫項目名單,并將名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項目入庫公示無異議項目上報市政府審批,經批準同意后納入項目庫。
(六)資金撥付預算資金下達后,市商務局根據市政府批復的資金使用方案,起草下達文件,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商務局不定期對獲得服務貿易資金的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資金申請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資金申請單位應建立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規使用項目經費,自覺開展和接受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對項目經費的使用負責。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等行為,將收回財政資金。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機構及工作人員,將被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列入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商務領域的專項資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5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關實施細則規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