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清理擬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合政〔2010〕20號)
第二十條修改為:“支持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相關國際資質認證。對取得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認證、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認證、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認證、IT服務管理(ISO20000)認證、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認證及其它相關國際認證的服務外包企業,按財務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不超過認證費50%的資金支持。資金支持額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關懷扶助工作的意見(合政辦〔2014〕45號)
第八條修改為:“8.建立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各縣(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代繳全部由個人承擔的參保資金。將符合救助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第九條修改為:“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對有再生育意愿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將其接受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及再生育服務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各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規定報銷。免費向農村居民提供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服務,并給予住院分娩補助。對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由指定醫療機構提供相應技術服務,其基本項目的服務費用分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2萬元。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萬元限額內據實給予補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關懷扶助專項資金在5000元限額內據實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醫保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合政〔2015〕213號)
第三條修改為:“3.強化預算執行審計全覆蓋。通過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聯網審計等方式,實現市本級全部政府性資金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全覆蓋。每年對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保基金的預算執行以及稅收征管情況開展審計,對財政部門、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開展審計,對資金量大、管理項目和二級機構多的部門有重點地安排審計,對資金量小的部門開展聯網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四)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大學生創業創新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6〕41號)
第八條修改為:“市屬國資平臺向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辦的經營實體發放貸款,單戶實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含),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還款方式為到期時一次性償還,免收利息。"
(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規定》的通知(合政〔2017〕164號)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報送資料齊全的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查驗。"
刪除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