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對涉及礦山安全生產及礦工安全健康的產品(包括設備、材料、安全儀器儀表等)所采取的強制性管理制度。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必須取得其安全標志后才能生產、銷售,礦山才能采購、使用。
安全標志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準許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單位采購、使用的標識和憑證,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依法開展設備安全監管監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據
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標識和安全標志證書組成。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基本圖形符號為MA,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基本圖形符號為KA。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在設備外體明顯位置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安全標志證書包含持證人、生產單位、產品規格型號、執行標準、安全標志編號、安全標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標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提出延續申請,經履行規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續使用安全標志。
礦用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均需進行標志認證
煤礦礦用產品目錄
一、電氣設備
(一)供電設備
防爆干式變壓器
防爆移動變電站
防爆動力中心
(二)配電設備
防爆饋電開關
防爆負荷開關
防爆配電裝置
(三)電動機
防爆電動機
防爆電動滾(卷)筒
(四)控制、保護設備
防爆起動器
防爆變頻器
防爆功率補償器
防爆電控箱
防爆漏電保護裝置
防爆綜合保護裝置(含照明信號、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
(五)電源設備
防爆電源(裝置)
防爆蓄電池(防爆特殊型鉛酸蓄電池、10Ah以上的鋰離子蓄電池)
防爆充(發)電機
(六)其他防爆電氣設備
接線盒、按鈕、電鈴、插銷、連接器等適用于煤礦井下爆炸危險環境的起連接、控制等輔助作用的電氣設備
二、安全監控與通信設備
(一)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及配套設備
監測監控裝置及系統(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沖擊地壓監測、火災監測、瓦斯抽放監測、運輸監控、視頻監控、供電監控等對安全生產過程、環境、人員及設備進行實時監測控制、保護的裝置及系統)
傳感采集設備(甲烷、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壓力、溫度、速度、風速、慣導、設備開停、標識卡、攝像儀、讀卡器、采集器等用于煤礦井下環境、工況、人員及設備狀態監測的傳感采集設備)
數據傳輸設備(交換機、傳輸接口、轉換器等煤礦井下用數據傳輸設備)
控制執行設備(主機、控制箱、分站、斷電儀等煤礦井下用控制執行設備)
(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
環境檢測儀器儀表(甲烷、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粉塵濃度等煤礦井下環境檢測、探測用儀器儀表,不含機械式儀表)
工況檢測儀器儀表(振動、噪聲、流量、設備狀態、地質、水文等煤礦井下工況檢測、探測用儀器儀表,不含機械式儀表)
(三)通信系統及配套設備
(四)照明、信號設備
礦燈
防爆燈具
信號、報警設備(不含機械式)
三、“一通三防”及水害防治設備
(一)通風機
主要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
(二)除(降)塵設備
除塵器(含除塵風機)
降塵裝置(不含機械式)
(三)瓦斯抽采、防治設備
瓦斯抽放泵站(含真空泵)
注水泵
抑、泄、阻爆裝置
(四)排水設備
潛水泵
離心泵(僅限用于井下主排水)
(五)防滅火、降溫設備
防滅火裝置
制冷、降溫裝置
四、提升、運輸、起重設備
(一)提升設備
絞車、提升機(含控制保護裝置)
礦用鋼絲繩
提升容器
首尾繩連接裝置
安全保護裝置(防墜器、跑車防護裝置、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防過卷過放緩沖裝置)
(二)運輸設備及配套部件
人車(不含已淘汰的插爪式和抱軌式普通軌斜井人車)
礦車(含連接鏈、插銷)
架空乘人裝置、單軌吊
無軌膠輪(履帶)車
動力機車(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氣設備、防爆柴油機動力機車、鋼絲繩牽引動力裝置)
帶式輸送機(含托輥、制動器、逆止器、張緊及控制保護裝置)
轉載機(含刮板轉載機、帶式轉載機)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防爆柴油機(含控制保護裝置)
(三)起重設備
起重機
葫蘆(不含手動)
起吊裝置
五、煤礦用非金屬制品及材料
(一)非金屬制品
輸送帶
非金屬管材
風筒
(二)反應型高分子材料
(三)難燃液
難燃液(乳化油、濃縮液、防凍液、水乙二醇型難燃液、無水全合成型難燃液)
(四)阻燃線纜
六、爆破器材
(一)爆炸材料
煤礦許用炸藥
煤礦許用雷管(含數碼電子雷管)
煤礦許用導爆索
(二)爆破儀器
發(起)爆器
電阻測試儀
七、采掘、支護設備
(一)采掘設備
采煤機械(含電控裝置)
掘進機械(含電控裝置)
刮板輸送機(含圓環鏈、接鏈環)
巷道修復機、清倉機
(二)支護設備
液壓支架(含柱、閥、千斤頂、膠管)
單體液壓支柱
乳化液泵
噴漿(射)機
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
(三)鉆孔設備、空氣壓縮機
煤電鉆
鑿巖機(氣動、液動)
錨桿鉆機(氣動、液動)
鉆機(車)(瓦斯抽放、探放水、防突、放頂、注水、防滅火鉆機)
井下空氣壓縮機
八、機器人
安控、救援、作業類機器人
九、救生設備
自救器
呼吸器
除顫儀(僅可安設在主要進風巷中央變電所等機電硐室、井下急救站、永久避難硐室,且使用時環境甲烷濃度不超過1%)
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二)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三)具備所申辦產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四)具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五)有滿足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
(六)其他有關條件。
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保證安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四)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含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申請產品基本信息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非法人的還應提交所屬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申辦說明,闡明產品的結構、工作原理、功能、組成配置(防爆單元、安全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
(四)產品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依據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
(五)滿足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自評估報告。
(六)申請產品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產品屬同系列的,應提交差異性說明文件。
申請人非首次申辦產品安全標志,且相關信息沒有變化,再次申請產品安全標志時可不必提交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書費
申請費
技術服務費
技術審查費
產品檢驗費
工廠評審費
批準注冊費
審核人員食宿費
具體費用需根據產品類型和特點確定。
1.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放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督檢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督檢查頻次。
1、申辦評審在產品技術審查完成后實施。安標國家中心制訂評審計劃,確定評審組成員,向評審組發出現場評審任務書,向申請人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
申辦評審原則上在產品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申請產品符合免評審條件的,可免于評審。
2、監督評審在安全標志監督檢查或持證人申請變更、延續產品安全標志時實施。監督評審原則上不預先告知。
3、評審組由在安標國家中心注冊的評審員組成,特殊情況下可聘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一般2~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4、現場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人(持證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審員不能作為評審組成員。申請人(持證人)出于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需要,可提出評審員回避申請。
5、評審組應按照現場評審計劃實施評審工作,申請人(持證人)應予配合。
6、申請人不能按期接受申辦評審時,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時限不超過90日。
由于申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評審的,終止本次申辦。
7、持證人應按規定接受監督評審。無正當理由拒絕評審的,按不合格處理。
1、現場評審基本內容及要求:
(一)主體資格,包括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生產規模、技術力量等,應與申辦產品所需生產條件相適應。
(二)技術文件,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應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一致。
(三)生產設備應滿足產品生產要求,并具備關鍵零(元)部件生產能力。
(四)檢驗、計量儀器及設備,應滿足產品檢驗要求。
(五)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購、外購件或外協件的進廠檢驗、半成品的過程檢驗、產品總裝、成品的出廠檢驗等,應處于受控管理。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質量管理體系,應運行有效。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產品的類型及特點,編制現場評審準則,細化現場評審內容及具體考核指標和要求。
2、申辦評審依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對申請人進行全面評審,重點考核申請人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監督評審依據相關規范或準則,對持證人是否按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組織生產進行評審,重點考核主體資格、技術文件一致性、生產與檢驗能力等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并核實前次評審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3、根據各生產要素對產品安全性能的影響程度,將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中的評審項目分為否決項目、考察項目和一般項目。
4、下列情況屬于否決項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現場評審為不合格:
(一)注冊資金未達到規定數額,或生產能力未達到規定規模;
(二)關鍵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不滿足要求,或不具備產品總裝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滿足規定要求;
(四)產品技術文件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
(五)生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或計量檢測儀器及設備不能滿足檢驗要求。
5、現場評審實行量化評定。在否決項目合格的基礎上,現場評審結論按評審情況分為A、B、C、D四級,A級為合格,B、C級為整改后合格,D級為不合格。
A級:考察項目中無不合格項;
B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10%;
C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20%;
D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超過20%。
6、申請人(持證人)在生產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方面弄虛作假,或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自評估報告存在嚴重不符的,現場評審按不合格處理。
7、安標國家中心可對申請人(持證人)影響申辦產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申請人(持證人)應為延伸評審創造必要的條件。
1、現場評審流程主要包括首次會議、生產現場檢查、文件資料審查、檢驗能力考核、綜合評定、末次會議。
2、首次會議。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首次會議,介紹評審組成員,宣布評審工作的依據、內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評審紀律等。
3、生產現場檢查。
評審組按照產品的工藝流程對生產現場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必要時拍照取證并留存。
4、文件資料審查。
核查申請人(持證人)的主體資格、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文件以及能夠證明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文件資料或記錄。
5、檢驗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的進廠檢驗能力,產品的過程檢驗及出廠檢驗能力。監督評審時,還須核查產品檢驗制度的執行情況。
6、綜合評定。
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實際情況,按照現場評審規范或相關產品評審準則獨立進行綜合評定,做出評審結論。
7、末次會議。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通報評審情況,宣布評審結論,對現場評審中發現的不合格項提出整改要求。
8、評審組應按產品類別,分別出具現場評審報告,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7日內,報送安標國家中心。
9、現場評審中不合格項的整改要求:
(一)評審結論為A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的一般項進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結果應記錄存檔。
(二)評審結論為B或C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申辦評審的整改期限為90日,監督評審的整改期限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將整改報告及能證明整改結果的相關資料,提交評審組組長。評審組長審核并做出結論后,提交安標國家中心。必要時安標國家中心可安排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暫停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
(三)評審結論為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申請人(持證人)應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整改期間暫停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安標國家中心原則上對整改情況安排一次現場復評審。整改報告及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申請人(持證人)已有效實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要求時,可不進行復評審。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撤銷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
1、安標國家中心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評審報告、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對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2、評審組應依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做出公正的評審結論,并對出具的現場評審報告負責。
3、評審員應遵守安標國家中心關于評審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承諾,并嚴格遵守以下現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開展評審工作;
(二)尊重申請人(持證人)的知識產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和咨詢;
(四)廉潔自律,不“吃、拿、卡、要”,不參加與現場評審無關的活動,不接受超規格接待。
4、安標國家中心對違反現場評審規定的評審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撤銷評審員資格的處罰。
5、現場評審結束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填寫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報送安標國家中心。
(1)常規產品。
安全標志有效期一般為5年;
(2)新產品。
新產品安全標志適用于僅依據現行通用標準及規范考核產品安全性能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新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一般為2年。
(3)大型設備。
需要安裝后完成安全標志檢驗的大型設備,可在履行相關審核發放程序后,發放大型設備安裝證,僅對現場安裝產品有效。大型設備安裝證有效期為1年。安裝完成且通過安全標志檢驗換發安標證書后方可投入使用。
(4)批次產品。
發放的安全標志僅對申報批次數量的產品有效。安全標志無截止日期。
(5)工業性試驗產品。
工業性試驗產品安全標志適用于僅依據現行通用標準及規范考核產品安全性能,需進行現場工業性試驗的產品。發放的安全標志僅對申報批次數量的產品有效。安全標志無截止日期。
安全標志的查詢方式有2種:
1、登錄證果果認證服務平臺,選擇頂部證書查詢導航,找到MA煤安認證版塊,點擊官網查詢,即可跳轉至安標中心的查詢入口,輸入相關信息即可進行查詢。
2、搜索引擎搜索“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有限公司”,首頁右側找到證書查詢入口,選擇MA煤安認證查詢,輸入相關信息即可進行查詢。